學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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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分抵免
  • 抵免學分如何辦理?

     

    1. 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含入學前取得證照之抵免申請),應於學生入學、轉 系後之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開學前二週起至開學後一週內提出申 請,且辦理以一次為限;入學後取得證照,不受前述辦理時程及次數之限 制,但應於取得證照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出國進修者,應於回國後一個 月內提出申請。審核單位應於加退選截止前完成審核程序,由教務處檢核 。不論核准抵免學分數多寡,每學期各學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 下限學分規定
    2. 抵免學分之審核,通識科目、共同科目由共同教育學院之基礎教育中心、 博雅教育中心、外語教育中心,及創新創業教育中心、學務處、體育室等 相關開設單位負責審核;服務教育科目由學務處負責審核;專業科目由各 系(所、科、學位學程)負責審核。
    3. 研究生核可之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二分之一(不含論文),但依 本校學生碩士學位課程先修辦法取得碩士班先修生資格並依規定入學之研 究生,依其規定辦理。 曾在本校研究所肄業之研究生,核可之抵免學分數 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二(不含論文)。
    4. 轉學生總抵免學分數以其畢業應修學分數的五分之三為上限,但曾在本校 大學部肄業之學生,入學修讀學士學位者,核可之抵免學分數不受限,其 餘各學制學生核可抵免之課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上 限。
    5. 相關抵免規定請參閱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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